行业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涉危险废物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危废技术网 2023-06-02
 
文章转自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涉危险废物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全省涉危险废物单位: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 日正式实施。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以下简称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当按照新发布的标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危险废物。现对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要求设置识别标志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涉危险废物单位贮存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完成“三同时”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依规贮存危险废物
涉危险废物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角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露、外面表保持清洁;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应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贮存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涉危险废物单位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固废法》第一百零三条进行处罚。
感谢全省涉危险废物单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标准、规范落实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咨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竭诚为全省涉废单位服务,共同提升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水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9日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观点保持中立,图片与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友情链接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优橙创新中心B座)2号楼3层3003   联系电话:010-88335135  E-mail:chinawfjsw@163.com
版权所有(c)北京固废通固废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 备案序号:京ICP备202100137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