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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领域)

危废技术网 2023-05-05
 
文章转自


辽宁生态环境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会议上的“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深入推进“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深入推进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的要求,我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查处多起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现对其中2起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以案释法。

一、盖州市某石油制品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8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团山办事处石屯村一非法炼油加工厂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加工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环保相关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厂处停产状态,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燃煤锅炉、3个铁质油槽和2台抽油泵,其中:1#油槽内存有目测约半槽袋装油泥;2#油槽内存有目测约半槽油水混合物。3#油槽内目测存有约半槽油水混合物。油泥及油水混合物颜色呈黑色,伴有刺鼻气味。东侧厂区地面露天堆放少量油泥袋子,堆放处未做三防措施,已对外环境造成污染。经调查,该厂是利用废油泥为原料进行油品炼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固废部门认定,该厂油槽内废油泥和沾染油泥的包装袋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类危险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类危险废物。经称重,该厂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类危险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类危险废物总重量超过56吨。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1、及时为危废定性,并重视证据记录。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资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为从速从快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提供了有力证据。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重视执法记录并规范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到铁证如山,减少执法风险。

2、及时开展危险废物后续处理。遵循“《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对废油泥进行处置并对污染土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截止目前该炼油点负责人已聘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三方对厂区内废油泥进行无害化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辽宁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委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至2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辽宁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安环负责人李某将盘锦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液转移到辽宁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委托中间人杨某处理废液,未签订处置协议也未验证处理单位资质,杨某接收废液后联系社会无业人员纪某(另案处理)实施非法倾倒,2022年3月14日,调查单位委托大连某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检验,判定其危险特性。3月18日大连某有限公司出具了危险特性鉴别意见书,判定该废液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3项情形(5)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将该案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在对工业园区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执法监管、属地管理和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密切配合,形成“三位一体”的监管网络。各部门和单位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健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视频、摄像等监控措施,尽量把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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